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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