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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