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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