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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