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四十四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上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下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