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六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基金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上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下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二十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八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九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