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四十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四十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 报请工作由公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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