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辖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第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