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辖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第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第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