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二十一条条诉讼法第三章 送达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一条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的,请求书应当载明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送达的地址以及需要告知受送达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条第第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