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十九条条诉讼法第三章 送达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九条对外联系机关收到主管机关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请求国。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主管机关可以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要求外国通报诉讼结果。 外国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主管机关,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还应当通知外交部。←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