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九条条诉讼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办案机关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