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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