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二十六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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