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四十三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第四十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