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十八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第四十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