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四十二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第四十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