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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