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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