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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