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二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二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同时通知负责捕诉的部门。 对按照前款规定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移送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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