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五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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