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七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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