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一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一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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