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六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出示并予以说明;
(四)出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
(五)案件各方当事人陈述对听证中所出示证据的意见;
(六)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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