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行政法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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