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二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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