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五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 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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