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 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第第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七条第第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