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总 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第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