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第一百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第一百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第一百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第一百二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第一百二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