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 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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