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二十七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 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第一百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第一百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第一百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第一百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第一百二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