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二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第一百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第一百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第一百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第一百二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第一百二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