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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