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四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第一百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第一百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第一百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第一百二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第一百二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