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十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第第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