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第第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第第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