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四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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