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零四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第一百一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第一百零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第一百零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百零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第一百零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第一百零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第一百零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