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法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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