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五十六条条行政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八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