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五十五条条行政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第五十八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第五十六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