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五十八条条行政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六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