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三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案件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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