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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