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二条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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