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第五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上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下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第第八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第十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第四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