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行政法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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