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第十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上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下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第第五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第十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四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