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二十二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八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