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法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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