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八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