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二条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则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第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