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五条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则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第八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第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